承保內容


保險期間

自民國97315日零時起至9831424時止。

保險內容

1. 板橋市民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本市轄境內、外發生意外(包含天
然災害
)身故或殘廢者。

2. 板橋市民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事故並以此意外事
(包含天然災害),為直接所發生之原因,自意外事故發生日起180
內致身亡或其身體受傷致殘廢或重大燒燙傷者,依保險契約給付身故
或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額

1. 出生滿15日以上之板橋市民,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設籍板橋市滿六個
以上者,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每一個人最高新台幣
70萬元整。

2. 板橋市低收入戶每一個人額外加發新台幣10萬元整。
(
加基本保障合計為新台幣
80萬元整)

3. 板橋市公所志工、本市義警、義消、義交、義刑及民防人員每一個人
額外加發新台幣
30萬元整。
(
加基本保障合計為新台幣
100萬元整)

殘廢、重大燒燙傷給付

1.  殘廢等級1175項。

2.  重大燒燙傷等級一∼五級(11項給付)

除外責任

1.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
令規定標準者。

4.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5.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6.  因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附帶損失。

7.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8.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