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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7年3月15日零時起至98年3月14日24時止。 ♥ 保險內容
1. 板橋市民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本市轄境內、外發生意外(包含天
2. 板橋市民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事故並以此意外事 ♥ 保險金額
1. 出生滿15日以上之板橋市民,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設籍板橋市滿六個月
2. 板橋市低收入戶每一個人額外加發新台幣10萬元整。
3. 板橋市公所志工、本市義警、義消、義交、義刑及民防人員每一個人 ♥ 殘廢、重大燒燙傷給付 1. 殘廢等級11級75項。 2. 重大燒燙傷等級一∼五級(共11項給付)。 ♥ 除外責任 1.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
被保險人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
4.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5.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6. 因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附帶損失。 7.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8.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