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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賠或不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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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為李雙全時:
若陳氏紅琛的保險是李雙全投保,且經調查證實遭李雙全謀害,則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故意
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不理賠,
此項規定主要在防範道德危險,以保護被保險人生命安全。
要保人為陳氏本人或其他第三人時:
不管陳氏紅琛是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被李雙全謀害,保險公司將理賠給除了加害人以外之其他受益
人,或將理賠金視為陳氏紅琛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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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賠給誰?丈夫已死亡,小孩非親生,誰可得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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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雙全為唯一受益人時:
1、有收養:陳氏若有收養李雙全與前妻所生的雙胞胎,則保險金歸小孩。
2、無收養:保險金由陳氏紅琛父母繼承。
尚有其他受益人時:只有李雙全喪失受益權,其他受益人仍可領取全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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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保那麼多家,是否有「複保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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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生命無價,所以應可獲得各家保險公司的理賠,並無多家投保「複保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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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李雙全自殺是否有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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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壽險2年後自殺仍有理賠:
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後二年始生效力。」因此李雙全於民國80幾年為自己投保的壽險,如有該條款約定,其
自殺仍可獲得理賠。
李雙全為自己投保的2000萬旅平險,自殺是除外責任,並無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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