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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等級表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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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施行的殘廢等級表從原6級28項修正為11級75項,一些原本無法獲得理賠的殘廢項目,例如: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礙者,在新保單條款實施後將可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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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因果認定標準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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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規定被保險人在意外事故發生後180天內身故或殘廢才有理賠;新制明訂只要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殘廢與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即使已超過180天,保險公司仍需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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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傷害險起算時間依保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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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投保團體傷害險不再限午夜12時起算,
將修正為以保單上所載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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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扣除前次殘廢給付金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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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團體傷害險有關「扣除前次殘廢給付金額」的規定修正,例如,某保戶投保時,已有「一腳五趾缺失」,投保後,又發生「兩腳十趾缺失」,依舊制會將保額的60%扣除40%,所以實際獲得的理賠只有20%;但依新制即可獲得60%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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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從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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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金管會「從新從優」原則決議,1年期以下舊意外險和旅行平安險,10月後也適用新理賠
範圍。
2.
新表中有部分理賠比率低於舊表,對於這類狀況,金管會表示,應該從新從優,選擇對保戶
較有利的方式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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