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綜合保險保險單

核准文號:92.04.04華企(九十二)字第○○四號

        

00-9430813691

要保人

      

王大明

身分證字號

A123456789

電子信箱

hsu1234@south-china.com.tw

通訊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號3樓

      

02-27562200

被保
險人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承保內容

受益人

個人責任

意外傷害

意外醫療

旅行不便

王大明

A123456789

1966/06/06

100,000

5,000,000

500,000.00

未投保

本人-

      

自民國9410225時起至民國 94102423時止

旅遊地點

國內旅遊--台、澎、金、馬

               

承保項目

保險金額

旅行不便險

承保內容

行李延誤

最高賠償金額

NT$10,000元

行李遺失

最高賠償金額

NT$20,000元

額外住宿及額外旅行費用

每日限額

NT$3,000元

最高賠償金額

NT$20,000元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最高賠償金額

NT$10,000元

家屬看護費用

最高賠償金額

NT$100,000元

劫機事故

每日定額

NT$5,000元

行程延遲

每日限額

NT$3,000元

最高賠償金額

NT$10,000元

行程短縮或取消

損失金額之50%

最高賠償金額

NT$30,000元

              

海外緊急救援服務:(886)2 2326 3488(詳細內容請參閱旅平綜合保險條款所載)

           

NT$221

        項:

1.本保險單所登載事項如有變更,要保人應立即向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否則如有任何意外事故發生,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2.保險費之交付,以本公司簽發之收據為憑。

                               


 

 

  旅行綜合保險保險費收據

  民國94年10月18日製據

 茲收到要保人:  王大明         先生  

附註:
一、請注意:本收據非經本
    公司總經理及經收員簽
    章不生效力。
二、批加保險費應另立收據
三、本業依營業稅法附計征
    標的表規定免用統一發
    票。
四、保險單與本收據所列不
    符,而無從推定其真誤
    時,概以保險單所載為
    準。

 保險金額

  詳如保(批)單

 保單號碼

  00-9430813691

 保  險  費

  NT$221

 保險期間

  自民國94年10月22日5時起至民國 94年10月24日23時止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費收據
印花稅票總繳

負責人:蔡承祐

 備        註

 

 補充:1.應繳保費如票據交付請寫本公司抬頭並劃線。2.所交票據如未能兌現時本保險契約不生效力。

 
 總經理 經收員 @paymod@ 民國94年10月18日收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