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 種 |
保 障 範 圍 |
商 品 特 色 |
甲式
車體損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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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
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
一、包含不明原因的車損,
保障最完整。
二、可自行選擇基本自負額
3000/5000/7000元,或其
他約定之固定金額。 |
乙式
車體損失險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 一、除了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不
明原因外,保障內容與甲式
車體損失險完全一樣。 二、可自行選擇基本自負額3000
/5000/7000元,或其他約定
之固定金額,或可約定免自
負額。 |
丙式
車體損失險 (車碰車) |
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始負賠償之責。若對方車輛肇事逃逸,經憲警現場處理及本公司查證屬實,亦負賠償之責。 |
一、採免自負額承保。
二、保障範圍限定在發生車對車
碰撞所造成之損失,但保費
可以大幅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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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自負額可選擇10%或20%
二、若加保代車費用險,在被保
險汽車失竊期間,本公司給
付被保險人代車費用。 |
第三
人責任險 |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條款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一、保障範圍除了體傷責任外還
包括強制險所沒有之財損責
任,可彌補強制險不足。
二、保額可以自由約定,保障較
足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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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體傷。 |
一、投保人數以行車執照所載人
數為準,亦可投保駕駛人一
人。
二、體傷保險金額:
最低2萬元,最高20萬元。
三、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
最低 10萬元,最高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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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洪水險 |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照汽車車體損失險有關條款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
一、無自負額。
二、須先投保車體險後,始得加
保本險。 |
零件配件
被竊損失險 |
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上之零件及配 備,單獨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 |
一、須先投保竊盜險後,始得加
保本險;無自負額。
二、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
險費之六倍為限。 |
第三人責任
附加乘客體傷責任險 |
除駕駛人外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及受僱人。
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而致乘客死亡或體傷且最高以「每一個人死亡」保險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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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保人數以行車執照所載人
數為準,不包含駕駛者。
二、體傷保險金額:最低2萬元,
最高20萬元。
三、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最低
10萬元,最高200萬元。 |
竊盜代車
費用險 |
被保險汽車發生竊盜損失後尋車期間代用車之費用由保險公司提供補償。 |
一、須先投保竊盜損失險後,
始得加保本險;無自負額。
二、代車費用依報案後失竊日數
計算,最高給付30日。 |
機車駕駛
人傷害險 |
因駕駛人涉及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 |
一、每人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二、每人殘廢給付最高150萬元。
三、每人死亡定額給付150萬元。 |
超額責任險 |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須先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後,始得加保本保險。
二、每一事故限額1000萬元,保
障範圍包體傷責任及財損責
任,因屬高保額保障,可彌
補強制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
障之不足。 |
傷害責任事故多倍型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照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及本附加險約定之保障倍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須先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後,始得加保本保險。
二、可自由選擇『每一個人傷
害』保險金額之5倍、10倍、
15倍、20倍作為『每一意外
事故之傷害』保險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