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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待客專區

公平待客十大原則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1.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對於客戶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客戶之解釋。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2.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提供商品或服務予客戶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3.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或促銷活動時,無虛偽、詐欺、隱匿等足致客戶誤信情事,並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客戶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或促銷活動時對客戶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4.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客戶之適合度,避免高齡剝削。

告知與揭露原則
5.
告知與揭露原則

與客戶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客戶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酬金與業績衝平原則
6.
酬金與業績衝平原則

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公司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申訴保障原則
7.
申訴保障原則

對於客戶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客戶之解釋。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8.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業務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應依法取得相關專業證照與資格條件。

友善服務原則
9.
友善服務原則

對於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高齡客戶,依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商品、服務、資訊等措施,且不得有歧視性或不公平對待之行為。
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每年應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之高齡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10.
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對於客戶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客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