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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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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外事故發生
- 1. 打119將傷者送醫急救
- 2. 打110報警處理現場
- 3. 擺設警告標誌
- 4. 保持現場完整
- (1).詳記對方車號、車型、顏色或其他特徵
- (2).尋找目擊證人
-
2 警察機構處理
- 1. 確認現場圖及筆錄正確性。
- 2. 向警方索取登記聯單。
-
3 5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請擇一種方式申請)
- 1. 下載本公司理賠申請書,完成填寫後,郵寄至110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號3樓
- 2. 線上報案:前往填寫
-
3. 電話報案:
24小時報案專線 0800-212-743;0800-008-580 週一至週五 8:30~18:00客服專線(02)2761-6969
- 4. 傳真報案:(02)2761-1069
- 5. 專人服務:請直接聯絡您的保險業務人員。
-
4 賠案受理
請於發生事故後五日內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案件成立後24小時內與您聯絡(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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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釐清肇事責任
-
6 和解、確認賠償金額
- 1.備齊理賠相關文件,並將「正本」交付本公司理賠人員。
- 2.收到文件齊全後,於保單條款約定給付期間內完成給付,並結案。
-
7 理賠金給付(結案)
- 理賠申請書。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
-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殘廢給付
- 理賠申請書。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殘廢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及視需要之X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在離島地區無前述層級醫院者,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
- 同意複檢聲明書。
死亡給付
- 理賠申請書。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請求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時,除前述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證機構印鑑之副本:
- (一) 大陸地區人民:
- 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大陸配偶如有台灣地區全戶戶籍謄本則免)。
- 委託書 (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後,再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應行注意事項,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完成驗證。
- (二) 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士:
- 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 委託書 (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做成者,須經我國駐港澳機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做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
- 理賠申請書,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
-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 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 理賠申請書,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
- 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
- 汽車鑰匙。
- 汽車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書及貨物完稅證明正本。
- 汽車註銷牌照登記申請書 (須辦妥註銷手續,但已確定被保險汽車下落而無法回復持有者,不在此限)。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 讓渡書兩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汽車過戶登記申請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車主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 汽車異動證明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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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外事故發生
- 1. 打119將傷者送醫急救
- 2. 打110報警處理現場
- 3. 擺設警告標誌
- 4. 保持現場完整
- (1).詳記對方車號、車型、顏色或其他特徵
- (2).尋找目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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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察機構處理
- 1. 確認現場圖及筆錄正確性。
- 2. 向警方索取登記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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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請擇一種方式申請)
- 1. 下載本公司理賠申請書,完成填寫後,郵寄至110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號3樓
- 2. 線上報案:前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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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話報案:
24小時報案專線 0800-212-743;0800-008-580 週一至週五 8:30~18:00客服專線(02)2761-6969
- 4. 傳真報案:(02)2761-1069
- 5. 專人服務:請直接聯絡您的保險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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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賠案受理
請於發生事故後五日內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案件成立後24小時內與您聯絡(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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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釐清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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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和解、確認賠償金額
- 1.備齊理賠相關文件,並將「正本」交付本公司理賠人員。
- 2.收到文件齊全後,於保單條款約定給付期間內完成給付,並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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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賠金給付(結案)
- 理賠申請書。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
-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殘廢給付
- 理賠申請書。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殘廢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及視需要之X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在離島地區無前述層級醫院者,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
- 同意複檢聲明書。
死亡給付
- 理賠申請書。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請求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時,除前述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證機構印鑑之副本:
- (一) 大陸地區人民:
- 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大陸配偶如有台灣地區全戶戶籍謄本則免)。
- 委託書 (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後,再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應行注意事項,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完成驗證。
- (二) 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士:
- 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 委託書 (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做成者,須經我國駐港澳機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做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
- 理賠申請書,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
-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 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 理賠申請書,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
- 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
- 汽車鑰匙。
- 汽車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書及貨物完稅證明正本。
- 汽車註銷牌照登記申請書 (須辦妥註銷手續,但已確定被保險汽車下落而無法回復持有者,不在此限)。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 讓渡書兩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汽車過戶登記申請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車主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 汽車異動證明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