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分為七類:

  1.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各項營造工程中發生承保之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之毀損。可附加第 三人及僱主意外責任險。

  2.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各項安裝工程中發生承保之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之毀損。 可附加第三人及僱主意外責任險。

  3.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各種營建機具由於承保之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之毀損。 可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4. 鍋爐保險:

    各類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使用中發生爆炸或壓潰造成保險 標的物之毀損。可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5. 機械保險:

    各種機械設備由於承保之原因及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之毀損。

  6. 電子設備保險:

    各種電子設備由於承保之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之毀損,可 附加外在資料儲存體及額外費用險。

  7. 工程保證保險:

    要保人(承攬人)未依規定履行合約內容致被保險人(定作人)損失時,本公司依合約規定對被保險人(定作人)負賠償之責,如有不足之處,依本公司報部核准之基本條款為準。

  • 保障範圍
  •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1. 保險金額:以總工程金額或合約金額為總保險金額。
    2. 保險費率:以工程性質決定保險費率。
    3. 保險期間:依工期為準,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完成。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投保對象:各類營造商及土木包工業、建設公司。
    6. 投保對象:各類營造商及土木包工業、建設公司。
    7.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1. 保險金額:以總工程金額或合約金額為總保險金額。
    2. 保險費率:以工程性質決定保險費率。
    3. 保險期間:依工期為準,自開工日起至驗收試車完成。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投保對象:各類營造商及電機、資訊業。
    6. 注意事項:安裝之標的非新品,其保險僅止於安裝完成時,不包含試車。
    7.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1. 保險金額:以營建機具之新品重置價格為保險金額。
    2. 保險費率:依照機具工作性質之不同核定費率。
    3. 保險期間:一年期,若隨工程投保則依工期調整。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投保對象: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者。
    6.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單載明除外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鍋爐保險
    1. 保險金額:以鍋爐或壓力容器之新品重置價格為保險金額。
    2. 保險費率:依照放置地點不同及使用性質核定費率。
    3. 保險期間:一年期。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投保對象:凡對於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及負保管責任之所有人。
    6. 鍋爐保險承保範
      1. 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 保險標的因第一條所載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3. 定義:
        1. 鍋爐:鍋爐係指任何可供燃燒之密閉容器或兼指容器連帶管線系統產生壓力蒸氣者。本保險承保之鍋爐包括配件、固定過熱器及節熱器。但蒸氣或給水管線或分開之節熱器除外。
        2. 容器:容器係指任何非供燃燒之密閉容器,具有蒸氣或空氣壓力者。
        3. 爆炸:爆炸係指鍋爐、容器及配件因受內部蒸氣或液體壓力所致形體之突然與劇烈改變、外表破裂、內部散出。前項爆炸包括鍋爐因爐膛或煙道氣體之突然與意外燃燒壓力所致之毀損。
        4. 壓潰:壓潰係指鍋爐或容器及配件因受外部蒸氣或液體壓力所致形體之突然與危險彎曲變形,不論外表有無破裂。但任何原因所致之緩慢變形除外。
        5. 煙道氣體爆炸:按照前述「爆炸」之定義,本保險對保險標的因爐膛或煙道氣體燃燒爆炸直接所致之毀損(因火災所致者除外)負賠償責任。
  • 機械保險
    1. 保險金額:以機械設備之新品重置價格為保險金額。
    2. 保險費率:依照機械設備業務性質不同核定費率。
    3. 保險期間:一年期。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投保對象:凡對於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之所有人。
    6. 機械保險承保範圍
      1. 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設計不當。
        2. 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3. 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4. 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5. 鍋爐缺水。
        6. 物理性爆炸、電器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造成之撕裂。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2. 對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需先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但同一次意外事故受損機械不止一項時,被保險人所應負擔之自負額,應以該次事故受損機械中,各項機械自負額中最高者為準,並不逐項扣除。
      3. 本保險契約對在保險單所載之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不論是否為使用中或為清理、修理、檢查或移動而所為之拆卸、搬動及重新裝配與安裝過程中之機械均可適用,但均限於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經正式操作者為限。
      4. 本保險單承保標的物之保險金額,應為標的物之重置價格。所謂重置價格乃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物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型式、規格、性能之新機械設備之價格;該項價格應包括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1. 保險金額:以電子設備之新品重置價格為保險金額。
    2. 保險費率:依照電子設備性質不同核定費率。
    3. 保險期間:一年期。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投保對象:凡對於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之所有人。
    6.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電子設備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工程保證保險
    1. 保險金額:您可依實際情況需要自行決定要投保的金額。
    2. 保險費率:將參酌您的工程性質、保證額度及相關資料釐定保費。
    3. 保險期間:依工程期間為準。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工程保證險其他問題

      請洽意外險部-羅先生或林先生

      電話:(02)2758-8418轉3930、3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