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專區

  • 商品名稱:華南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 保險種類:傷害保險
  • 投保方式:團體保險
  • 商品內容: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最高五十萬元。
    2. 失能保險金:視失能程度依比例給付(詳閱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政府微型保險推動成效

  • 保障範圍
  • 商品條文與要保書下載
  • 常見問題
投保程序

請直接洽本公司各營業單位。 若需專人諮詢,請洽:健康暨平安保險部 葉奕辰 (02)2756-2200 分機3653

投保注意事項

微型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摘要,請按下載

投保規則
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
  1.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2.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具備本公司與要保單位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其眷屬,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其中「眷屬」須符合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並以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及子女為限。團體成員資格,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之成員或其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2. 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之成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3. 具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或其家庭成員。
  4. 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之成員或其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 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1. 投保人數:最低被保險人數須達5人。
  2. 被保人員資格:
    • 本人:投保年齡最高至75歲(含)止,續保年齡至80歲(含)止。
    • 配偶:係指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最高至75歲(含)止,續保年齡至80歲(含)止。
    • 父母:係指本人戶籍登記之父母,最高至75歲(含)止,續保年齡至80歲(含)止。
    • 子女:係指本人戶籍登記之子女,投保年齡為出生一個月並正常出院至20歲(含),且以未婚為限,在學未婚可延至23歲(含)。
  3. 投保金額:含其他微型保險,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資訊揭露

一、基本資料(統計資料時間:截至113年4月)

商品名稱 保險種類 投保方式 聯絡專線
華南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 團體險 02-2756-2200

二、113年度業務推動情形

(一)目標達成率 (單位:新臺幣萬元;%)
月份 銷售微型保險之總保費收入
113年度目標值 截至當年度當月份累計執行情形 達成率
1月 158.4831 1.9934 1.25
2月 158.4831 3.0758 1.94
3月 158.4831 3.0758 1.94
4月 158.4831 3.0758 1.94
(二)有效契約業務 (單位:人數;件數;新臺幣萬元)
月份 人數 件數 保額
1月 10718 40 321540
2月 10820 44 324320
3月 10820 44 324320
4月 10820 44 324320
(三)累計理賠情形 (統計資料時間:98年12月迄今) (單位:件數;新臺幣萬元)
月份 件數 金額
1月 18 484.5
2月 18 484.5
3月 18 484.5
4月 18 484.5
(四)業務分布情形 (統計資料時間:有效契約人數占比:截至113年4月) (單位:%)
各縣市 有效契約人數占比
臺北市 0.27%
新北市 23.45%
桃園市 2.64%
臺中市 1.62%
臺南市 0.08%
高雄市 1.51%
基隆市 0.18%
宜蘭縣 1.86%
新竹市 0.10%
新竹縣 0.05%
苗栗縣 0.03%
彰化縣 3.39%
南投縣 35.20%
嘉義市 5.73%
嘉義縣 23.67%
雲林縣 0.13%
澎湖縣 0.00%
金門縣 0.00%
屏東縣 0.02%
臺東縣 0.02%
花蓮縣 0.06%
連江縣 0.01%
A

微型保險為低保額、低保費且保障內容簡單之保險,提供基本保障以加強推行弱勢者利用保險機制進行風險分散之規劃。

A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A

累計本公司及同業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最高限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