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傷害保險

三大特色
  • 健全企業福利制度,促進勞資和諧
  • 免除員工後顧之憂,提昇企業產能
  • 增加員工向心力,減少員工的流動率
  • 保障範圍
  • 商品條文與要保書下載
  • 常見問題
  •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2.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災害防救者投保商品

提供災害防救者投保商品及聯絡窗口

  1. 投保商品: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

  2. 聯絡窗口(姓名及電話分機):

    葉奕辰 (02)2756-2200 分機3653

    E-mail: ethan.yeh@scins.com.tw

    傳真:(02)27562891

A

有!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 (1)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 (2)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 (3)債權、債務人團體。
  • (4)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 (5)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 (6)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