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保險

各種機械設備由於承保之原因及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之毀損。

  • 保障範圍
  1. 保險金額:以機械設備之新品重置價格為保險金額。
  2. 保險費率:依照機械設備業務性質不同核定費率。
  3. 保險期間:一年期。
  4. 我要投保:如蒙惠顧,請洽華南產物保險。
  5. 投保對象:凡對於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之所有人。
  6. 機械保險承保範圍
    1. 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設計不當。
      2. 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3. 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4. 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5. 鍋爐缺水。
      6. 物理性爆炸、電器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造成之撕裂。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2. 對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需先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但同一次意外事故受損機械不止一項時,被保險人所應負擔之自負額,應以該次事故受損機械中,各項機械自負額中最高者為準,並不逐項扣除。
    3. 本保險契約對在保險單所載之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不論是否為使用中或為清理、修理、檢查或移動而所為之拆卸、搬動及重新裝配與安裝過程中之機械均可適用,但均限於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經正式操作者為限。
    4. 本保險單承保標的物之保險金額,應為標的物之重置價格。所謂重置價格乃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物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型式、規格、性能之新機械設備之價格;該項價格應包括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